6旬翁家门口被精神病邻居抡锄砸死
9月20日,云南昭通发生一起惨案,一名6旬翁在家门口被邻居抡锄砸中头部,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。据悉,该邻居曾8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,案发当天上午他刚被家人接回家过中秋节。当地官员回应称,他家比较困难,目前正在对他的病情等情况做进一步了解。
1、太惨了,摊上这么个邻居,简直是定时炸弹。关键是这个炸弹还爆了。
2、目前来看,代某患有精神病。但并非只要患有精神病,就一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精神病人分为两种,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,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。
其中,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,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如果精神病人虽然发病,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的,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,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没有发病,那么就不能免除刑事责任,而且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,是由于刑法的目的除惩罚犯罪以外,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。而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时犯罪的,其行为并非主观意愿所为,即便处罚他,也起不到预防作用,因此不能对其进行处罚。
在这个案件中,虽然代某属精神病人,仍然需要对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,确认其犯罪时是否发病,如果发病,是否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其行为,才能决定是免除其刑事责任,还是对其进行处罚。
但是,即便经过鉴定,免除其刑事责任,根据其家人描述,其发病时有提刀动斧的习惯,这次又杀了人,属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,有必要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。
3、由于代某患有精神病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可能免于处罚,或者从轻、减轻处罚,但其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。
不过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,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。
那么,谁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呢?父母还是妻子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配偶;
(二)父母、子女;
(三)其他近亲属;
(四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”
所以,目前其法定监护人是妻子,所以,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妻子承担,与父母无关。
读者们你们觉得这次事件谁该承担责任呢?
推荐阅读